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邱奕琨
原 告 邱奕鵬
被 告 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準此,
本件原告所提訴訟,既屬民事訴訟法第77之6 所定因債權之擔保
而涉訟,自應依上開法條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查本件因供擔保之
系爭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8,137元,高於所擔保之債
權額400 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即400
萬元計算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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