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13號
TYDV,108,補,413,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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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鄒秉閎 
      藍鳳麟 
      羅義傑 
      黃培元 
      陳嘉啓 
      許瑞欽 

      章雅婷 

      邱俊庭 
      毛子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政律師
被   告 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新臺
幣(下同)959,910 元,其中屬於工資性質部分之請求合計金額
為145,662 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此屬工資性質
部分之請求金額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其餘不具工資性質之
請求(預告工資合計217,657 元、資遣費合計596,591 元),則
不暫免徵收裁判費1/2 。故以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1/2 部分之請
求金額、與上開不暫免徵收裁判費部分之請求金額,依比例計算
結果,原告就上開請求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67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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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