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108年度,18號
TYDV,108,破,18,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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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 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 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定有明文。又按非 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二、經查,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 納,且亦未檢附聲請破產宣告應附具之資料,茲命聲請人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件:
一、陳報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之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 13條規定所示繳交本件程序費用。
二、提出相對人劉雄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最新 財政部國稅局財產及所得資料。
三、依破產法第62條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依下列方式提出相 關資料(如聲請狀已提出,毋須再提):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 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 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 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
(五)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 證明。
四、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其內容 應記載清冊製作時已知之全體債權人,應區分優先債權人( 如抵押權、質權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 、性質(如房屋貸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 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 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 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 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 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 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 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五、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務人之「債務人清冊」:其內容 應載明現有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 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如無債務人亦應製作載明無債務人)。六、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相對人劉雄林(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正本一 併過院。
七、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 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新臺幣(下同)146 萬6,187 元及未 受償利息191 萬6,259 元、違約金57萬7,185 元,惟依聲請 人檢附之繼續執行記錄表、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 配表,債權人已分別於民國104 年1 月31日受償1,573 元及 107 年9 月6 日受償102 萬4,935 元,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 債權數額應有變動,請聲請人陳報正確之債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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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