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士鈞即黃茂榮
代 理 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支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給付 租金之憑據。另有無向政府申請租金補助?如有,請提出政 府租金補助相關證明文件。並請釋明房租有無他人幫忙分攤 ,若有則情況為何?
二、請釋明聲請人、配偶或受其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 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 提出聲請人、配偶與受其扶養之人之105 、106 、107 年度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三、請提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明細。並請提出聲請人、 配偶與受其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06 年6 月迄今是否已有工作,若有請提出 聲請人最近6 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 收入數額之證明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如無 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 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 ,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中文債權人清冊、中文信用報告) ,並說明聲請人是否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亦或曾與 最大債權銀行就債務進行前置協商?協商之還款方案為何? 現是否仍按協商條件還款?倘有毀諾之情形,有何不可歸責 之原因?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七、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八、請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95470 號執行命 令。
九、請提出還款計畫(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每月可還款之 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