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18號
TYDV,108,法,18,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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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顏瑛宗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永井‧顏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永井‧顏文教基金會之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永井‧顏文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永井‧顏文教基 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之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決議 修改捐助章程第1 、2 、4 、5 、6 、7 、10、11、12、13 、16條,茲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 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 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 依前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 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 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 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 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三、經查,相對人於108 年5 月21日召開第12屆第2 次董事會會 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2 、5 、7 、10、11、12、13條如 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經教育部許可變更,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董事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 函文、第12屆第2 次董事會會議議事錄、出席簽到簿、修正 前後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而聲請人聲請 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2 、5 、7 、10、11、12、13條如 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經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重要



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第1 、4 、6 、16條 部分,僅係修改設立依據法規、酌修文字敘述、增加修訂日 期,均非屬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 揭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 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是聲請人 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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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永井‧顏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 │
│ 108年度法字第18號│
├──────────────┬──────────────┤
│ 修正後條文 │ 原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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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基金會依據財團法人│第一條: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暨教│
│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
│,為紀念日本新東工業株式會社│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為紀念│
│前會長永井嘉吉先生,對中華民│日本新東工業株式會社前會長永│
│國鑄造工業機械化、合理化之貢│井嘉吉先生,對中華民國鑄造工│
│獻,定名為「財團法人永井.顏│業機械化、合理化之貢獻,定名│
│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財團法人永井.顏文教基金│
│ │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本會以「開發我國材料│第二條:本會以「開發我國材料│
│工業、促進電子、電機、資訊、│工業、促進工業升級」為宗旨。│
│AI智慧等工業升級」為宗旨。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一、大學、專科學校之鑄造、冶│
│一、大學、專科學校之鑄造、冶│ 金及有關材料工業科系,在│
│ 金、電子、電機、資訊、AI│ 學優秀學生之獎助。 │
│ 智慧及有關材料工業科系,│二、有關材料工業優秀論文、著│
│ 在學優秀學生之獎助。 │ 作之獎助。 │
│二、第一款所列範圍之優秀論文│三、有關材料工業技術開發之獎│
│ 、著作之獎助。 │ 助。 │
│三、第一款所列範圍之技術開發│四、有關材料工業技術演講會之│
│ 之獎助。 │ 舉辦或補助。 │
│四、第一款所列範圍之技術演講│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
│ 會之舉辦或補助。 │ 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五、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 │
│ 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
├──────────────┼──────────────┤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觀│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區○○○路○號,並得視業務│音區工業五路九號,並得視業務│
│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於國內│需要,經教教育部許可後,於國│
│外設置分事務所。 │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
├──────────────┼──────────────┤
│第五條:本會以捐助財產孳息及│第五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
│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
│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
│務。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
│以法人名義為之,應經董事會決│育部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
│議及受教育部之監督,其管理運│下: │
│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
│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
│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源之投資。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
│ 產。 │財產時,不含教育部所定最低設│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
│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基金│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運用限制〉。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 │
│ 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 │




│ 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 │
│ 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本會捐助財產之動用,除法律另│ │
│有規定外,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者為限: │ │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 │
│ 情形。 │ │
│二、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二條第二│ │
│ 項規定之情形。 │ │
│三、捐助財產超過教育部所定最│ │
│ 低捐助財產總額,為辦理捐│ │
│ 助章程所定業務所必需,而│ │
│ 動用其超過部分。 │ │
│第一項第四款與第五款所定財產│ │
│之運用方法及前項第一款所定捐│ │
│助財產之動用,除經教育部核准│ │
│外,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累計達│ │
│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 │
│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 │
│股票及公司債。 │ │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 │
│、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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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第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
│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
│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
│人或營利團體,應歸主管事務所│人或營利團體,應歸主管事務所│
│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解散後│
│ │財產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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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第七條: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
│度,依教育部規定之日期內,董│度,依教育部規定之日期內,董│
│事會應審查下列事項,函請教育│事會應審查下列事項,函請教育│
│部備查: │部備查: │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收支決 │
│ 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 算表、資產負債表、現金 │
│ 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 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財 │
│ 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 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 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 。 │




│ 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
│ 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 表。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 │
│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 │
│ 表,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 │
│ 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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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會設董事七人組織董│第十條:本會設董事七人組織董│
│事會,任期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第二│
│之四,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舉之。本會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
│會選舉之。本會董事任期屆滿而│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
│不及改選時,得延長其執行職務│補足原任期。 │
│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董事在│ │
│任期中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 │
│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行選│ │
│聘適當人員繼任,至原任期屆滿│ │
│為止。 │ │
│前項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 │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 │ │
│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應有總 │ │
│人數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與設立 │ │
│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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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會設董事長、副董│第十一條:本會設董事長、副董│
│事長各一人,由董事互選之,連│事長各一人,由董事互選之,連│
│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選得連任。 │
│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 │
│本會董事長及董事如有財團法人│ │
│法所定之不得充任民間捐助財團│ │
│法人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董事│ │
│之情事,其已充任者,應依規定│ │
│當然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 │
│為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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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第十二條:董事會每年召開二次│
│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董│
│均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召開│事長召集之。董事會召開時,由│
│時,由董事長為主席,如董事長│董事長為主席,如董事長缺席時│




│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由副董事長為主席。如董事長│
│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如副董│、副董事長均缺席時,得由董事│
│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互推一人為主席。須有過半數董│
│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
│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 │
│代理之。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 │
│得開會,董事應親自出席,不能│ │
│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 │
│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 │
│,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 │
│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 │
│事會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 │
│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 │
│席。對於議案之表決,除財團法│ │
│人法規定以特別決議之事項外,│ │
│其餘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 │ │
├──────────────┼──────────────┤
│第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第十三條:董事會之職責如左:│
│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本會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 用。 │
│ 運用。 │二、制定本會目的事業推行之辦│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法。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三、有關本會目的事業之推行及│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實現。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之訂定。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 。 │
│ 議。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九、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議或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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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章程經辦妥財團法│第十六條:本章程經辦妥財團法│
│人登記後實施辦理之。第一次修│人登記後實施辦理之。第一次修│
│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九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
│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三次修訂於│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三次修訂於│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八日,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三月八日,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
│國一○五年三月十七日,第六次│國一○五年三月十七日。如有未│
│修訂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五月二│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 │
│關法令規定辦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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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