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08年度,7號
TYDV,108,家陸許,7,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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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陸許字第7號
聲 請 人 徐兆毅


相 對 人 寧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西元二○一五年八月六日(二○一五)西民一初字第一三九一號民事確定判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西元2014年9 月10日結婚 ,後經大陸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並確定在案,該判決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且經財團法人海峽 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認證,爰依法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
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 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又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 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 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 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第7 條、第74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蓋有西元2019年6 月18日確認本判決書已於西元2016年12月10日生效戳章之廣 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2015)西民一初字 第1391號民事判決書、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桂南公證處西 元2019年6 月19日(2019)桂南證字第02198 號公證書、海 基會民國108 年7 月17日(108 )核字第050829號證明等為 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提出之上開確定判決係以兩造婚 前相互了解不夠,婚姻基礎欠牢,婚後共同生活時間較短, 聲請人回臺灣後,逐漸不再與相對人聯繫,如繼續維持這樣 的婚姻關係不利於雙方今後的正常生活,雙方夫妻感情確已 破裂為由,准予兩造離婚,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重 大離婚事由相當,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另依大陸地區最高人民法院所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 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自民國87年5 月 26日起施行)」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



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自民國98年5 月14日起施 行)」,可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得聲請大陸 地區法院裁定認可。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認 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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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