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彭連傑
代 理 人 潘維成律師
相 對 人 林合力
林合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 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 法,法院得不予許可。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固亦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 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 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 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 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 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1 月20日院鎮 文孝字第1030000476號函示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 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 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 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家事事件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 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7 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47 01號函示可以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確認 繼承權存在事件之當事人,因質疑當日程序及訴訟代理人與 法官、對造律師間有默契,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聲 請自費交付該本案民國108 年7 月25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以釐清事實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確認繼承權存 在事件之當事人,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證查核無誤,堪認其 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並未 實際敘明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或與該事件間有何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關聯性,僅空言稱兩造律師與法官間存 在默契,並未釋明調取之必要性,又本件確認繼承權存在事 件屬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 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原 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此復有前述臺灣高等法院函示,是聲請人 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