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8年度,13號
TYDV,108,國,13,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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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13號
原   告 高添文 
      高蘇素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志逸 
 
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㈡有法
  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
  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
  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
  第1 項第2 款、第119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正確之法定代理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書狀應記載被告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㈡補正前開事項之文書及之前所提書狀均應檢附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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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