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742號
TYDV,108,司繼,1742,201908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742號
聲 明 人 張譽  
      張至均 
      張至勻 
即被繼承人 鍾秋榮(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張譽張至均張至勻等3 人均 係被繼承人鍾秋榮之孫,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8 年5 月18日 死亡,聲明人莊亞璇等8 人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 法檢呈家事聲請狀、繼承權拋棄證書、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 棄繼承權云云。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 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張譽等3 人均係被繼承人鍾秋榮之孫,而被繼 承人於108 年5 月18日死亡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 戶謄本為證(本院卷頁8-13),堪認屬實。次查,被繼承人 之子輩直系血親卑親屬除關係人曾淑芬莊育旺莊育興業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莊育旺莊育興部分,請參見本院10 8 司繼1467號卷宗),並經本院另函准予備查外,該順序尚 有子輩直系血親卑親屬莊玉慧為繼承人,且迄今尚未拋棄繼 承,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索引卡查詢證明資料(列印日期 :108 年8 月18日)與本院依職權向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 所查調之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見本院108 司繼1467號卷 頁38反面、51-52 ),足堪認定。是以,因被繼承人之子輩 直系血親卑親屬尚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張譽等3 人既均為被繼承人之孫(即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首 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張



譽等3 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 。基此,本件聲明人張譽等3 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