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451號
TYDV,108,司繼,1451,201908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451號
聲 請 人
即 聲明人 黃張秀妹
      黃玉銓 
      黃玉瑩 
      黃峻農 

      黃詩吟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黃盛杰(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黃盛杰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並未經聲請人簽名,故請
  提出經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之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且該繼
  承權拋棄書所蓋印文皆須與所提出之印鑑證明相符。
二、次查,聲請人黃峻農所提出之印鑑證明,其上所載申請目的
  為「繼承」,顯然與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之目的不符。故請提
  出聲請人黃峻農之印鑑證明,該印鑑證明之申請目的須為「
  拋棄繼承」或「不限目的」,且須與所提出之繼承權拋棄證
  書上所蓋印之印鑑印文相符。
三、提出被繼承人黃盛杰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其配偶(含
  前配偶)、第一順位(即被繼承人含養子女之子輩、孫輩、
  曾孫輩)、第二順位(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
  即被繼承人之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第四順
  位(即被繼承人之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法定繼承
  人之姓名,並提出該配偶、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
  、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
  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
  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