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011號
聲 請 人 徐春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砥中之繼承人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1月12 日簽發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為新臺幣1,850,000 元,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 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 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該法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 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從而對 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雖自繼承開始 ,承受被繼承人(即發票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對執 票人負有同一票據債務,但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 ,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裁定執 行,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45 裁判可資參照。本件聲請 人因發票人陳砥中已死亡,而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自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