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608號
TYDV,108,司票,6608,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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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608號
聲 請 人 李健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RISUK PATHITTA (蒂搭)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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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