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514號聲 請 人 鄭群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富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二、提出本票正本。三、查本票發票人處簽章文字與相對人姓名不符,請提出該人名 與相對人同一之釋明文件。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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