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514號
TYDV,108,司票,6514,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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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514號
聲 請 人 鄭群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富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本票正本。
三、查本票發票人處簽章文字與相對人姓名不符,請提出該人名
  與相對人同一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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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