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476號
TYDV,108,司票,6476,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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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476號
聲 請 人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表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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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