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429號
TYDV,108,司票,6429,201908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429號
聲 請 人 黃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義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
  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