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429號聲 請 人 黃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義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二、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 章之聲請狀。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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