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3640號
TYDV,108,司票,3640,2019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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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640號
抗 告 人 郭理洲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呂勝瑋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
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 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 定繳納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裁定, 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該 裁定業於108 年6 月25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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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