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73號
TYDV,108,司拍,473,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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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劉文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育平邱人文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
    定催告返還,或表明本票提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
    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
    款)。
  三、不動產附表三份(正本一份、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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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