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帥育樂股份
有限公司、王群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附表( 應載明各別地號土地之面積、權利範圍、擔保
範圍、最新所有權人為何人) 。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之第一類土地謄本。
三、提出第三債務人王群景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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