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78號
TYDV,108,司拍,178,20190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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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凌靖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佑旺開發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正確之相對人, 該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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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旺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