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162號
TYDV,108,司司,162,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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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黎濬帆(即新翼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翼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 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0月28日起擔任新 翼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清算事務繁瑣,致無法於期間內 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 限自108 年4 月28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10月28日止。爰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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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黎濬帆(即新翼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