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孫羅傑即瑞聯興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聯興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報就任瑞聯興發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49 號備查在案, 因公司尚有累積留抵稅額擬申請退還,惟迄今仍未獲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函覆,致無法如期完成清算,為此聲請 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7 年度司 司字第149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 至民國108 年7 月5 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 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8 年7 月5 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9 年 1月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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