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永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完整說明該支 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聲請人簽發後尚未交付前即遺失, 抑或是聲請人交付後遺失?)。
經本院民國108 年8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 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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