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聲 請 人 永座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振秋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聲請人簽發後尚未 交付前即遺失,抑或是聲請人交付予受款人後遺失?)。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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