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93號
債 權 人 鍾月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唐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本件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或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若
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提出約定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另是否
曾依民法478 條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 ( 請提出存證信函等
文件釋明之) ;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表明各本票提示
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
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