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993號
TYDV,108,司促,19993,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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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993號
債 權 人 鍾月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唐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表明本件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或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若
  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提出約定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另是否
  曾依民法478 條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 ( 請提出存證信函等
  文件釋明之) ;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表明各本票提示
  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
  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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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