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855號
TYDV,108,司促,19855,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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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55號
債 權 人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提出債務人有於票據背書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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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