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356號
債 權 人 陳逸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供正確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有誤,
本件係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算)。
三、請提出寶騰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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