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905號
債 權 人 李建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永旭、張羽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利息起算日(107年10月11日)的依據為何?
請表明本件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或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若
係依據借貸關係請求,請提出約定清償期之釋明文件,另是
否曾依民法478 條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 ( 請提出存證信函
等文件釋明之) ;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表明各本票提
示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
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