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797號
TYDV,108,司促,18797,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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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97號
債 權 人 羅文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加霖即峻翔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 適用。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 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 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 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 務人陳加霖即峻翔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10 8 年6 月19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 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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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