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794號
TYDV,108,司促,18794,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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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94號
債 權 人 蔡璟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加霖即峻翔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峻翔企業社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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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