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767號
TYDV,108,司促,18767,201908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彭政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零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九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貳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