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30號
債 權 人 宏利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雲財福
非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
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
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
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
(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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