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624號
TYDV,108,司促,18624,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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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24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富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億水泥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上億水泥坊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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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富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億水泥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