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1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璧讌(即許清和之繼承人)、許晏瑜(即
許清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被繼承人許清和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
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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