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613號
TYDV,108,司促,18613,2019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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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61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璧讌(即許清和之繼承人)許晏瑜(即
許清和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報被繼承人許清和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
  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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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