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248號
TYDV,108,司促,18248,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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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48號
債 權 人 錢宗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尊五朱車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沈子涵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被繼承人沈子涵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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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