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42號債 權 人 太子太陽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祺明 非訟代理人 黃源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靜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楊靜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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