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16號
債 權 人 曹慶如
債 務 人 德創光研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張兆一 (業於107年2月22日死亡)
債 務 人 振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振緯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
拾伍萬參仟貳佰肆拾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
德創光研有限公司已解散,且選任之清算人亦已死亡,故此
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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