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215號
債 權 人 張坤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佛賜(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劉佛賜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四、查報被繼承人劉佛賜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
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
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五、表明本件債務人、送達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