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771號
TYDV,108,司促,17771,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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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71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債 務 人 楊玉蘭 
債 務 人 楊玉英 
債 務 人 楊志榮 
債 務 人 楊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玉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玖拾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玉蘭楊玉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楊玉蘭楊志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肆仟肆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楊玉蘭楊貴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債務人楊玉蘭、楊
  玉英、楊志榮楊貴英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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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