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675號
TYDV,108,司促,17675,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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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7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翁明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佳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明確之利息請求日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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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