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15號
債 權 人 北帝國觀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秀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雲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鄭雲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鄭雲珍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所
載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
號4樓之8」。
四、請提出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
、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