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425號
TYDV,108,司促,17425,2019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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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25號
債 權 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債 務 人 巧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辰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肆佰伍拾參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玖佰肆拾伍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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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