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425號
TYDV,108,司促,17425,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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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25號
債 權 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巧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提出債務人申請安裝瓦斯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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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