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425號
債 權 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巧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提出債務人申請安裝瓦斯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