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275號
TYDV,108,司促,17275,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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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75號
債 權 人 亮威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充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明縣即卡貝斯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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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亮威菸酒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