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3號債 權 人 彭文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宗潔、邱聰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基隆地方法院107司執助第263號案分配表影本。二、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受償金額須依利息、本金順序沖償)。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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