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843號
TYDV,108,司促,16843,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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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843號
債 權 人 彭文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宗潔邱聰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基隆地方法院107司執助第263號案分配表影本。
二、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受償金額須依利息、本金順序沖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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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