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5049號
債 權 人 祥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瑞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凱楠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7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債務人公司登 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該裁 定已於108 年7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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