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36號
債 權 人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盛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弘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弘 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8 年7 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16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