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93號
債 權 人 吳嘉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益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6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表明正確請求金 額(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該裁定已於108 年7 月 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提出陳報狀,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