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5號
債 權 人 王一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廖信銀(即廖紋廣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 繼承人廖紋廣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 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承之相關資料,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 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債務人, 並請釋明請求之依據(被繼承人廖紋廣所簽本票約定之清償 日為民國110 年12月31日尚未屆期)。經本院民國108 年6 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8 年8 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