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62號
TYDV,108,司,62,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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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徐逢章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翔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檢查人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應屬非訟事件。而按因非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再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並未提出可為檢查人之人選
  ,請於5 日內一併提供可為檢查人之名單、基本資料、聯繫
  方式、地址、是否具有專業之資格、有無擔任相對人公司檢
  查人之意願、以及是否得適任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條件
  等資料,以供本院審核,是此部分之聲請,資料顯有欠缺,
  而應補正。綜上,本件聲請人應以書狀補正提出上揭資料及
  證物,並提出補正狀繕本1 份,以利寄達相對人表示意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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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