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徐逢章
貝爾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重成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翔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檢查人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應屬非訟事件。而按因非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再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並未提出可為檢查人之人選
,請於5 日內一併提供可為檢查人之名單、基本資料、聯繫
方式、地址、是否具有專業之資格、有無擔任相對人公司檢
查人之意願、以及是否得適任擔任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條件
等資料,以供本院審核,是此部分之聲請,資料顯有欠缺,
而應補正。綜上,本件聲請人應以書狀補正提出上揭資料及
證物,並提出補正狀繕本1 份,以利寄達相對人表示意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