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29號
TYDV,108,司,29,2019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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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欽銘 


上列當事人請求為廉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1年聲請扣押相對人之動產, 並提存新臺幣(下同)26萬元,因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已廢止 ,為利於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金事宜,故聲請法院裁定為相 對人選任清算人。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規定 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 司法第24條、第322 條分別定有明文。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7 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而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明定:「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 即同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規定之聲請費用,及第20條 所規定超過應徵收程序費用之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 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而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此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所謂「費 用」,係指法院應徵收之程序文書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程序之必 要費用,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 酬等而言。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屬於清算人因 執行清算職務,提出勞務給付而取得之對價,與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3所示由法院核定鑑定人之報酬,屬於鑑定人因執 行法院指派之鑑定職務,提出勞務給付而取得之對價,二者 性質相當,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所示「費用」應解為 包括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在內。故法院認定有由 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2 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 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43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有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並提存26萬元, 又相對人公司於94年11月15日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授中字 第09434843150 號函廢止登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108 年3 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函、91年度存字第264 號提存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竹字第281 號裁定、 相對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1至21頁、第37至38頁),堪信為真實,並足認聲請 人為取回假扣押之提存金,有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必要, 而對本件有利害關係,得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惟桃園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表示相對人公司廢止時仍有董事張榮鑌王鈴玉在任,並未向主管機關登記解任董事,有本院民事庭 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章程內亦無選任清算人之特別規定(見 本院卷第40至41頁),則相對人公司既有董事可為清算人, 本件即無不能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清算人之情 形,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任清算人已與公司法第322 條第2 項規定有違。
㈡然張榮鑌王鈴玉2 人已遷出國外,有其等個人資料查詢附 卷可憑;惟縱認本件有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 清算人之情形,本院前於108 年5 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說明 預估選派清算人可能發生之數額,及若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為 清算人,聲請人是否願預付清算人之報酬;惟聲請人於108 年6 月17日函覆主張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卓慧英願擔任相對 人之清算人,如認卓慧英不適任,僅願給付新臺幣(下同) 6,000 元作為選派清算人之酬勞等語,有聲請人和字第0000 00號、180602號申請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8、52頁)。 經查,本院衡酌卓慧英從未參與相對人公司之經營,對該公 司之資產、營業、財務狀況等全然不知,且卓慧英係聲請人 之財務長,有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可證(見本 院卷第56頁),與相對人公司顯有利害衝突之虞,難認得以 公平妥適處理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事務,故不足以勝任相對人 公司清算人一職,本院認仍有委由專業人士如律師或會計師 為相對人進行清算事務之必要,然因聲請人僅願給付清算人 之酬勞偏低,故如本院選任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所需酬 勞數額高於6,000 元聲請人即不願支付,聲請人顯有不願預 納足額費用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拒絕其聲請, 而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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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廉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友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